| 活動期間: |
活動公佈日起~2008/12/31止 |
| 活動辦法: |
活動公佈日起~2008/12/10止,國際紐約人壽市場部將隨新保單發送推薦函,保戶可憑推薦函參加下列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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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金鼠連環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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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推薦函的保戶若推薦新客戶給原行銷人員,就可透過原行銷人員傳真回推薦函參加連環抽獎。每一推薦函限一次連環抽獎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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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禮券滿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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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推薦之新客戶購買新保單,並於活動期間內同一推薦函累計推薦成功之月繳保費高於4,500元(即換算年繳化保費金額高於51,136元以上),則該推薦人可透過原行銷人員繳回推薦函正本兌換500元或1,000元之7-11禮券。 |
| 得獎通知: |
有獎項將由本公司市場部於每季抽獎後一個月內直接發送予符合資格之保戶。 |
注意事項: |
| 1. |
持有推薦函之要保人為推薦前需先取得被推薦之人同意,方可推薦。 |
| 2. |
本活動每次抽獎後,未中獎之保單其抽獎資格可遞延繼續參加下次抽獎。已中獎之推薦函,將不再擁有抽獎機會及資格。 |
| 3. |
本活動之滿額禮兌換作業需於2008年12月31日前送達國際紐約人壽保險公司市場部,市場部依收件順序審核,經審核確實符合活動辦法之相關規定後,方依序兌換禮券。 |
| 4. |
持有推薦函之要保人推薦之人,其於新核保保單中,不論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該推薦人均具有抽獎資格。 |
| 5. |
經本活動辦法所取得之被推薦人資料,僅得作為保險溝通推薦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目的之使用。 |
| 6. |
本活動文宣品之獎品圖像與顏色僅供參考,國際紐約人壽保留替換等值商品之權利,中獎人不得異議。贈品之規格、品質及售後服務等由產品製造商負責,概與國際紐約人壽無涉。 |
| 7. |
禮品券使用規則悉依禮品券發行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中獎人不得要求折換現金或變更獎項。中獎人向禮品券發行公司兌換商品時,應確認商品內容,若因雙方糾紛致禮品券發行公司無法履行義務時,概與國際紐約人壽無涉。禮品券或獎項經中獎人簽收後如因過期、遺失或毀損等情形概不補發。 |
| 8. |
所有獎項將列入要保人年度所得,並由國際紐約人壽開立扣繳憑單。如獎品價值超過稅法規定新台幣13,333元,中獎人需負擔15%機會中獎稅。中獎人領獎前須先填妥本公司寄發之得獎通知專函中之領獎憑證,並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本人親筆簽名後寄回,其他相關規定依稅法規定。 |
| 9. |
中獎名單於抽獎日後一星期內,公布於國際紐約人壽企業網站,並專函通知中獎人;中獎人於得獎名單公佈一個月內未完成領獎程序或仍不符領獎要件/程序者,即喪失其申領獎項之權利。若有其他未盡事項,將另於前述網站公佈。 |
| 10. |
國際紐約人壽有權視實際情況調整、修改本活動內容或中止本辦法之適用,並保有本活動相關規範之最後解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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