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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規範
   
減額繳清保險之規範
展期定期保險之規範
1. 停效件契約,須同時辦理復效,且經繳費後,於下次應繳日方可辦理繳清保險。
2. 如有保單自動墊繳或借款者,本公司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保單紅利扣除其墊繳保費本息和保單借款本息後餘額,重新計算繳清保險金額。
3. 申請變更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申請保單解約及保單借款。
4. 申請變更為繳清保險後,不得要求恢復繳費。
5. 定期壽險不得辦理繳清保險。
6. 96年9月1日前投保之保單,繳清保險後,除已附加之OPP及已繳清保費之附約者外其他各項附加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7. 96年9月1日(含)後投保之保單,繳清保險後,可選擇附約全部取消或全部不取消。如有應繼續繳費之附約,應一併變更繳費方式為年繳。

1. 停效件契約,須同時辦理復效,且經繳費後於下次應繳日,方可辦理展期保險。
2. 如有保單自動墊繳或借款者,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額扣除應繳保費本息和保單借款本息餘額。其展延期間,依據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保單紅利扣除其墊繳保費本息和保單借款本息後的餘額重新計算。
3. 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後,要保人仍可申請保單解約及保單借款。
4. 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後,不得要求恢復繳費。
5. 96年9月1日前投保之保單,展期保險後,其他各項附加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原保單附加有OPP,辦理展期保險時,須一併將OPP辦理解約。
6. 96年9月1日(含)後投保之保單,展期保險後,除長年期附約為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外,其他各項附加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7. 婦女險、重大疾病險、兒童保險、定期險、幼兒安親險、媽咪寶貝保險、人身傷害險、癌症保險、年金險不得辦理展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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