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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
     
契約轉換之規定
契約轉換之限制
1. 要保人自第二保單年度起,得於保險費應繳日起寬限期內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自該期保險費應繳日起生效。 1.新險種身故保險金額不得高於原險種身故保險金額。重大疾病壽險(終身及安養)轉換為其它種類壽險時,新險種保險金額不得高於原險種身故保險金額的二倍。安家定期壽險及安家定期壽險附約轉換為其他種類壽險時,新險種保險金額不得高於原險種保險金額乘上轉換當時轉換保額基數之積。
2.主契約轉換:依原險種投保年齡計算新險種的保險費率。 2. 險種限制:幼兒安親還本保險(BC)、媽咪寶貝保險(MB)、婦女終身壽險(FL)、紐約人壽珍愛貝比還本保險(JB)、傳家保終身壽險(SW)、癌症終身保險(CA、CM)、好享利終身保險(HP)、123保本養老保險(TP)、紐約人壽帳戶醫療終身健康保險(AH)、紐約人壽多利分紅保險(PC)、步步高昇分紅還本保險(CW)不可申請契約轉換。其他壽險亦不可轉換為定期壽險(TL)、六年還本定期壽險(RP)、幼兒安親還本保險(BC)、媽咪寶貝保險(MB)、安家定期壽險(FI)、婦女終身壽險(FL)、傳家保終身壽險(SW)、癌症終身保險(CA、CM)、好享利終身保險(HP)、123保本養老保險(TP)、紐約人壽帳戶醫療終身健康保險(AH)、紐約人壽多利分紅保險(PC)、紐約人壽珍愛貝比還本保險(JB)、步步高昇分紅還本保險(CW)及附約險種。
3. 定期壽險附約、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安家定期壽險附約、雙喜還本終身保險附約轉換依轉換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計算新險種的保險費率;好多利終身壽險附約不受理轉換成主約或其他附約險種。 3. 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不能相互轉換;分紅保單、強制分紅保單不能相互轉換;強制分紅保單可轉換為現售之不分紅保單。

4. 應補退差額為變更前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差額。

4.年齡限制:被保險人年齡超過55歲不得辦理轉換。但被保險人能提出可保性證明並經公司核准時仍允許轉換。
5. 不得轉換為已停售之商品。  
6. 免繳保險費之保單不得申請契約轉換,公司亦不受理契約轉換為免繳保險費之保單。前項所稱免繳保險費之保單包含躉繳保單、減額繳清保單、展期保單、已繳完分期保險費之保單、已豁免保險費之保單等。  
7.終身保障型險種轉換為非終身型險種保單,已附加之躉繳終身保險附約(OPP)、癌症終身保險附約(CR)、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CI)、增值終身保險附約(IR)、全福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HW)及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DR)、雙喜還本終身保險附約(BR)、好多利終身保險附約(LR)應一併辦理解約。永安終身壽險(YA)轉換為12年期時,該保單原已附加之豁免保費附約須一併辦理終止。  
8. 要保人不得以一張保單轉換為多張保單或多張保單轉換為一張保單,亦不得部份轉換。  
9.兒教險轉換為壽險保單須附健康聲明書,且未滿14歲之被保人,轉換後保額不得超過貳佰萬元。  
10.安家定期壽險附約轉換為其他壽險須另填寫要保書及健康聲明書。  
11. 安家定期壽險附約不得轉換為安家定期壽險。  
12. 安家定期壽險及安家定期壽險附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至保險單首頁上所載契約滿期日前二年申請轉換者,無須附可保證明,超過前述申請轉換期限者,被保險人一律須附可保性證明,重新核保。  
13. 險種轉換前、後,距繳費期滿至少仍需有一年以上。  
14 轉換前險種若有貸款,且此貸款金額已超過轉換後險種之最高可貸額度,即須一併做超貸金額收回。  
15.投資型商品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被保險人職業範圍>>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投保意外險屬拒保之範圍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投保意外險屬拒保之範圍
1. 礦工、戰地記者、特技演員、馴獸師、高壓電工程人員、空中服勤軍警、海上服勤人員、爆破人員、潛水工作人員、火藥爆竹製造人員、強酸有毒物品製造人員,不予承保。

2. 一般軍人投保時,不在台灣本島(金、馬、澎湖以外的離島地區)者、傘兵、水中爆破兵、化學兵、蛙人、佈雷爆破人員皆不予承保。
  <<保險費墊繳>>
保險費墊繳之方式
   
保險費墊繳之方式
墊繳時間 首次墊繳於寬限期結束日執行
續次墊繳於應繳日執行
墊繳方式 1. 墊繳含主約及附約保費
2. 保價金足夠墊繳一期保費,則墊整期
3. 保價金不足墊繳一期保費,則墊天數
4. 若繳別為月繳者,其首次執行墊繳,保價金必須足夠一次墊繳二個月,方可執行自動墊繳作業。若保價金不足墊繳二個月保費時,系統將主動執行停效作業。
5. 受理中或Suspense大於或等於保費者,將暫不執行自動墊繳作業。
6. 若紅利選項是抵繳保費或上期保費有溢繳時,其系統執行自動墊繳作業時將不會扣除該項保費。
7. 若保單有集體彙繳折扣及自動轉帳折扣時,其系統於執行自動墊繳時將會扣除該項保費折扣。
8. 若紅利選項是抵繳保費時,其系統執行自動墊繳作業時將選項主動改為『計息儲存』。
墊繳催告 於墊繳終期寄發催告,催告寄發後仍有30天寬限期。
  <<保單借款>>
保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
   
保單借款條文 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
《傳統型保單》
1. 借款金額累積以申請當時已繳足保費所累積的保單解約金的九成為限。定期壽險(TL)、定期壽險附約(TR)、安家定期壽險(FI)、安家定期壽險附約(FR)為解約金的五成。
2. 保單借款孳生之利息,如逾一年後之保單週年日經通知仍未清償,則利息將於保單週年日併入本金。
3. 自動墊繳中不得辦理保單借款。
4. 分期繳費件,若當期保費以期票交付,尚未兌現,則以上期應繳日累積之解約金為借款基礎。
5. 借款期間內,如發生自動墊繳保費情況,本公司即先扣除借款本息後辦理墊繳。
6. 保單借款本息隨時可償還。如保戶未依約定條件償還本金及利息,致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該保險契約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該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停止。
7. 保險單借款借據須經要/被保險人親筆簽名同意,否則不生效力。若要保人為法人時,須蓋法人及其代表人印章。
借款利率按每月公告之借款利率機動調整。(現行借款利率為年息5.25%)
《投資型保單》
1. 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單已完成首期投資配置後,要保人隨時可提出申請;嘉年華變額遞延年金保險(VA)須於年金給付日前申請,年金開始給付後不得申請借款。
2. 投資型商品保單借款成數上限為借款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六成。
3. 保單借款孳生之利息,如逾一年後之保單週年日經通知仍未清償,則利息將於保單週年日併入本金。
4. 保單借款本息可隨時償還,惟每次償還金額不得低於利息,倘金額不足償還全部本息,須優先償還利息。若保戶未按約定條件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因保單帳戶價值異動,致
(1)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80%時,將以書面(平信)通知要保人;
(2)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90%時,將以書面(掛號)通知要保人
(3) 若借款人未於通知期限前償還借款本息,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將逕以保單帳戶價值清償借款本息,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5. 借款未償還前,當保單依契約條款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其他金額時,將先扣除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6. 若保單為嘉年華變額遞延年金保險(VA)時,要保人應於年金給付日開始前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將以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
7. 長鴻變額終身壽險(VL)、智富投資連結型保險(ZF)不適用此作業辦法。
8. 保單借款借據須經要/被保人親筆簽名同意,否則不生效力。若要保人為法人時,須蓋法人及其代表人印章。
借款利率按每月公告之借款利率機動調整。(現行借款利率為年息5.25%)
  <<繳費方式>>
繳費方法及優惠方式
   
繳費方法 優惠方式(限傳統型保單)
銀行 / 郵局自動轉帳 1%
信用卡、聯名卡繳費
業務員收費
自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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