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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
大盤資料來源
 
 
 
1. 申請時間:契約有效期間內,可隨時提出。
2. 注意事項:
每次申請轉換金額及轉換後個別投資標的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5,000元,係以投資標的轉換 受理申 請之前一營業日該投資標的淨值為依據。
若投資標的轉換後,未重新選定配置比例時,則原配置比例不予變更。

不同商品之投資標的不可互相轉換。

同一保單年度內,辦理轉換之次數≧7次時,須從每次轉換中扣除手續費新台幣500元。
因投資標的終止而辦理轉換時,不計入轉換累計次數。
投資標的轉換計算日係以受理申請之次三營業日處理轉出單位;再以受理申請之次五營業日 處理轉入單位。
3. 應備文件:
投資型商品投資標的內容異動專用申請書
 
1. 申請時間:契約有效期間內,可隨時提出。
2. 注意事項:
新增投資標的時,須重新指定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
每一投資標的最低比例限制為10%, 總合計比例必須等於100%。

投資標的已關閉或終止時,該投資標的不接受新增或配置。

3. 應備文件:
投資型商品投資標的內容異動專用申請書
 
1. 申請時間:契約屆滿一年後且被保險人投保年齡70歲以前的有效期間內,可隨時提出。
2. 注意事項:
增加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且自本公司同意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為生效日,壽險費用亦以增加 後保額重新計算。
目標保險費於生效日調整為增加保額後之目標保險費,若新的目標保險費大於保戶選擇繳交 之保險費(目標保險費+彈性保險費)且未重新選定時,則保戶繳交的保險費將改為新的目標保 險費。

增加後之保額亦不可高於最高承保金額。

目標保險費仍以被保險人原投保年齡為計算標準。
增加保額之體檢比照新契約之體檢規定。
3. 應備文件:
投資型商品契約內容異動申請書
可保性證明(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
 
1. 申請時間:契約屆滿一年後且有效期間內,可隨時提出。
2. 注意事項:
減少保額自本公司收到申請文件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為生效日,壽險費用亦以減少後保額重新 計算。
減少保額部份視為終止契約,無解約金。

目標保險費於生效日調整為減少保額後之目標保險費。

減少後之保額亦不可低於最低承保金額。
3. 應備文件:
投資型商品契約內容異動申請書
 
1. 申請時間:約有效期間內,可隨時提出
2. 注意事項:
投保甲型辦理部份領取時,若領取後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金額者,則保險金額會依下列狀 況調整(目標保險費亦同時調整):
  (1) 領取前保單帳戶價值大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調整為領取後保單帳戶價值。
(2) 領取前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按領取金額等額減少。
因部份領取而造成減少保額部份視為終止契約,生效日為公司受理申請日,無解約金。

甲型於辦理部份領取後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00元。

每次提領金額及提領後個別投資標的之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5,000元,係以部份領取受理申請 之前一營業日該投資標的淨值為依據。
該保單僅有一個投資標的且全部提領時,請直接辦理解約。
若該投資標的全部提領時,若未重新選定配置比例時,則原配置比例不予變更。
同一保單年度內,辦理部份領取之次數≧7次時,須從每次領取金額中扣除手續費新台幣500 元。
保單帳戶價值以受理申請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匯率則以計價日之次一營業日計算。
3. 應備文件:
投資型商品投資標的內容異動申請書
 
1. 申請時間:契約有效期間內,可隨時提出。
2. 注意事項:
業務員收費件變更生效日為目前保險費應通知的應繳費日期;銀行轉帳件變更生效日為目前 保險費應轉帳的應繳費日期。
保險費等於目標保險費加上彈性保險費。

要保人當年所繳交保險費已達先前年度及該年度之目標保險費,該年度所繳交保險費餘額始 可認列為彈性保險費。

變更後之保險費不可小於目標保險費且期繳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2,000元。
3. 應備文件:
投資型商品契約內容異動申請書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一經給付,本契約即行終止。
甲型:以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取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乙型:以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2. 前項之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3. 所需文件:
保險單或其謄本。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結匯授權書。
 
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即行終止。
甲型:以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取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乙型:以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2. 前項之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但若依約定對被 保險人身體予以檢驗時,則以本公司收齊被保險人檢驗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3. 所需文件:
保險單或其謄本。
殘廢診斷書。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結匯授權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